【华沛·视角】公司员工购买虚假车票用于出差报销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 | 文章作者:华沛德权 | 发布时间:2021-09-29 | 2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某地警方接到线索:有人长期制售假火车票。制作假火车票的嫌疑人被抓获后,在其家中,民警当场查获大量制作假火车票的工具和已制作的假票底版。据嫌疑人交代,之前曾为长途客车拉客,在拉客的过程中,曾有不少人向他打听假票的事情,遂产生制作假票的想法。之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自带火车票模板的打印机,接着又购买空白火车票底版。他给别人打出的假火车票都是过了乘坐日期的,不是用来乘车,而是用于报销。在交易时,顾客只需通过网络告诉他需要做什么样的票,他做好后再通过快递寄过去,每张票的售价在10元到15元之间。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上班族从网络上购买假车票,用于报销差旅费,使得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那么,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构成什么罪呢?


01

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


被告人卜某身为某某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典案例


1、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卜某利用其担任某某公司郴州办事处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非法占有某某公司财物,在没有实际发生差旅费的情况下,违反某某公司关于“办事处管理类人员出差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区间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应当在额度内凭票、据实报销”的规定,利用伪造的湖南省公路汽车市(县)客票,自己审批,向某某公司虚假报销交通费及补贴等73,600.69元。


2、上述事实有下列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补充报案报告证明案件由来。


(2)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卜某在没有实际出差的情况下,使用虚假发票报账,非法侵占了某某公司的财产。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提取笔录及某某公司差旅费报销单。证明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卜某以拜访客户为由报销交通差旅费用。


(4)认定车票真伪的函。证明2009年9月6日、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卜某报销的116张车票系伪造车票。


(5)郴州(2009)45号文件。证明郴州市城区至各县城的汽车客票价格。


(6)2009财年卜某报销业务招待费明细及票据。证明从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卜某共报销业务招待费79,750元。


(7)司法会计鉴定。证明被告人卜某职务侵占的数额为73,600.69元。


3、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卜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实务经验总结


司法实践中,为了报销购买假车票的行为是构成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


首先看一下倒卖有价票证罪的法律规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即仿造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一,即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又将其倒卖的,构成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也就是说,员工购买假车票的行为并非伪造、倒卖有价票证,不构成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


其次,员工未乘车购买假发票或者虽然乘车但购买超过真实情况的真发票进行报销,是否一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呢?


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员工购买假发票用于报销的金额达到6万元,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6万元,则可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


例如: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国际商业公司诉员工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见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3民初8074号)),原告某国际商业公司发现员工余某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10月提交了大量的虚假出租车票、连号的出租车票用于报销,虚假报销款共计人民币74651.74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万元以上。在本案中,员工涉嫌虚假报销款已达74651.74元,因此,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02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根据该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