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沛视角 | 夫妻互殴,是否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来源: | 文章作者:华沛德权 | 发布时间:2021-07-14 | 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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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在离婚诉讼中,因家庭暴力问题起诉离婚的,所占比例不小,而且家庭暴力中,绝大多数的受害者为女性。由于受害方恐惧等因素,能够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往往不足、难以查证,故受害方应积极取证,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生活中,一旦出现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解读


裁判要旨


1、当事人双方均有受伤的情况下应合理判断其行为是一方攻击、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还是双方互殴的普通暴力行为。


2、受害方的反抗行为造成施暴方轻微伤害的,不属于过错方,施暴方仍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经典案例


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2011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8日生育儿子尹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开支、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对其实施殴打,被告尹某对此不认可,称双方仅是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2013年9月2日,原告与暂住在家里的被告堂弟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原、被告、原告父母、被告堂弟之间发生打斗,各人轻微受伤。9月3日晚,被告尹某喝酒后回家,双方又发生打斗,被告尹某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前臂擦伤、右侧胸腰背部、右侧阴囊软组织挫伤。尹某庭审中陈述被殴打致昏迷,当时两个堂弟在场,但不记得二人是否加以阻拦,但其9月4日0点的病历记载“无昏迷”。原告段某洁称也受伤,但未保存治疗记录。


2013年9月4日晚,被告尹某带两堂弟、姨妈回到家中,与原告段某洁及其父母发生激烈打斗。原告段某洁被殴打致呕吐、晕厥,由120急救车送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救治,病历记载其头顶及右颞部肿胀,前额皮损,局部肿胀,右眼眶瘀紫肿胀,双肩部、双上臂、右前臂淤痕,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原告母亲被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左右下中、侧切牙外伤性Ⅲ松动。原告与其母亲住院治疗。原告父亲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被告尹某病历记录左侧头顶部稍肿胀,颜面部抓伤痕,右背部伤痕,右肘、左前臂、左手背牙齿痕。诊断为多处挫擦伤、脑震荡、右侧阴囊挫伤、人咬伤。被告姨妈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左手人咬伤。


当天纠纷发生后,被告尹某将儿子送回湖南老家,交由父亲雇请保姆照顾。原告段某洁主张是被告将儿子抢走送回湖南老家,被告称是因原告受伤后无人照料将儿子送回湖南。


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询问笔录,尹某2013年9月3日报警称被段某洁及其父母殴打。一审法院还对9月4日晚出警民警进行询问,民警描述现场所见原告及其母亲受伤较重,房间地面有血迹。段某洁被殴打至昏迷,面容痛苦,由担架抬上120急救车途中呕吐。到医院后身体瘫软,无法站立。尹某面部、颈部有陈旧抓痕,衣服被撕破,无新伤,尹某二位堂弟及姨妈李梅华未见明显外伤。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赔偿1万元。


被告尹某辩称


原、被告中学相识,2006年8月7日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初购买婚房,2011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相识16年,有着深厚的感情。结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双方一直携手共进,相濡以沫,都已找到了稳定工作,更于2013年1月生育儿子尹某某,仅仅是因为双方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导致夫妻出现暂时的不和。原告产后情绪抑郁,加上被告母亲在今年年初查出乳腺癌晚期,导致家庭负担严重,引起原告及其父母不满,加重了双方家庭矛盾。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并不影响夫妻双方继续共同生活。被告为了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对原告父母一忍再忍,虽然承受事业和家庭双重压力,却从未想过要和原告离婚。被告坚信,双方家庭的小矛盾经过努力是可以化解的。婚生儿子尚在哺乳期,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被告不愿意因为离婚而伤害孩子,让孩子在残缺的家庭中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并未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


1、准许原告段某洁与被告尹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


2、被告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段某洁支付赔偿款1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1、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相互体谅,导致矛盾升级并导致双方亲戚卷入,被告尹某甚至携亲戚将原告段某洁打晕,下手之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原告段某洁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予以采信,准许离婚。


2、从原、被告提供的伤情照片以及医院病历记载,可以见到原告段某洁受钝物重击伤,属攻击伤,而被告尹某是被抓伤、咬伤,符合抵抗伤特征,再对比双方的身体和力量,可以认定被告尹某对原告段某洁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段某洁请求被告尹某赔偿1万元,金额适中、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1、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执行。


2、家庭暴力包括对身体的暴力,也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


性暴力,即违背受害人性意愿而强迫实施的性行为。精神暴力,即实施言语恐吓或以非言语的威胁迫使对方心理产生恐惧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目的之行为,比如:丑化、贬损、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观看暴力画面或行为、恐吓伤害受害人或其亲友、以自残或自杀相威胁,苛刻的经济控制、毁损财物等方式致使受害人情绪陷入痛苦之中。PUA就是典型的精神暴力。


3、虐待与家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偶发的、轻微的家暴,尚不足构成虐待;虐待罪、伤害罪可以数罪并罚。家暴是离婚和离婚赔偿的理由,如家暴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